【AI亂象】Re:從零開始的行銷人生活 (@inbound.marketing.tw) on Threads【「大家能不能接受UberEats的圖片用AI圖」
這個問題本質在「圖片是不是僅供參考」,因為我國法規規範於舊名為「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023更名「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法律,外送平台內容也在規範內。
其中「不得記載」中第四項第五項明定「圖片僅供參考」這個表示,在UE上如果送來餐點跟圖片差距過大,也就是AI產圖或修圖跟食品內容物差距過大,這已經不是行銷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而處罰的話可透過消保法檢舉,因為通訊交易方式的圖片被定義為「廣告」,所以消保法22、23條就會適用,而公平交易委員會83年公參字第02266號函就已經說明「僅供參考」其實是不能免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