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案,更一審判刑4年10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林益世認為高院更二審審案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高院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抗告確定。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與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新台幣6300萬元;林益世另涉於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台北地方法院就收賄6300萬元部分,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5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判處林益世12年徒刑。最高法院把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另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林益世2年徒刑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歷審均判決無罪確定CNA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