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提總統選舉改二輪制 綠委質疑恐違憲 藍委坦言社會成本高嚴格來說,二輪投票這件事情大概不會到修憲的層級。
憲增§2 I的構造分成三句:
A「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B「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C「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這三句話其實沒有明確限制只能投一輪…
A說的就是要直接投票、從第九任開始。它廢除了以前國大選總統的間接選舉。
B說的是,總統副總統要一起登記一起圈選。其實它給了很大的形成空間。亦即,只要符合A的「直接選舉」、B的「聯名登記/圈選同一選票」和「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當選」,中間過程是一輪還是二輪投票其實跟憲增條文沒有明顯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