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了幾天的iWin風波,覺得這就有點像著作權法與同人本的關係。
同人本就是侵犯著作財產權的存在,但基於各種考量(多數)出版社/作者不去行使權利,睜眼閉眼允許它的存在。
但如果拿著同人本督到出版社/作者/官員面前,都會說這違反著作權法,更不用說還要為同人爭取扶正。
同樣二次元類兒少瑟琴這種事,可以罰的法源很久之前就有了,也都主要在處理三次元影音圖像部份。對於創作的部份基本採取不告不追&消極處理的方式,睜眼閉眼允許其存在。
但要叫政府官員修改「惡法」不要管到二次元類兒少瑟琴,只會得到「我們一定會管」「兒少瑟琴沒有存在餘地」的答案。
什麼身份什麼場合只能講什麼話不是很正常嗎?普通人在職場展露性癖都要小心翼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