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與被告監察院間政治獻金法事件(112年度訴字第41號),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一、判決主文要旨:原告之訴駁回。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收受李恒隆假借傑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傑合公司)名義捐贈政治獻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原告未盡收受後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返還或繳庫,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違規行為下稱處分事實一)。原告指示其受僱人余學洋於108年12月19日收受黃蓁蓁所交付,捐贈者不詳之政治獻金260萬元現金,未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經被告許可設立之「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蘇震清政治獻金專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蘇震清與被告監察院間政治獻金法事件新聞稿-司法院...